离婚判决书上隐私赤裸裸地掀给别人看?

15.06.2016  16:48

  日前,乐清法院虹桥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由于判决书中涉及双方子女患“唐氏综合症”等情况,女方怕以后用到判决书时会因此伤害到孩子。当她把这个担忧告诉法官后,法官为她制作了一份《离婚证明书》。这份证明与判决书的区别,是隐去了离婚案件的细枝末节,没有冗长的事实和理由,而仅仅成为婚姻状况的证明。

  除了判决书,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离婚证明书,这就是乐清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一大举措。

  现实生活中,离婚判决书经常会在一些场合用到,比如办理再婚手续,出国签证,房屋过户等等。这时,判决书上的个人隐私部分,也会因此暴露,给当事人带来尴尬和不便。

  余女士说,她拿到离婚判决书后都不愿多看一眼,因为判决书中,“原告起诉称”部分写道:“被告性格固执、任性,难以沟通相处,而且见钱眼开,不负家庭责任……而且被告还经常乘坐一陌生男子轿车回家……”尽管这些是原告一方的片面之词,并非法院最后认定的事实,但一个坏女人的形象跃然纸上,“真的太丢人”。

  乐清法院的法官介绍,离婚案件中,原告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不乏在起诉状中罗列对方的种种不是,甚至夸大其词、道听途说。法庭经审理,如不认可原告诉状的事实,在判决书中不会指出原告陈述的事实虚假,通常表述为“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但原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通常都要写进判决书。这在客观上可能就会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不便和尴尬。

  这因此成为乐清法院家事审判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发放《离婚证明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并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法院也会视判决书内容涉个人隐私情况主动向当事人出具。

  对于《离婚证明书》,其他部门会不会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目前,乐清法院正积极和相关部门对接,函告其《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在证明婚姻状况时等同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方便今后当事人拿《离婚证明书》顺利办理事务。

  “今后,乐清法院将紧扣家事审判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这一举措,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乐清法院林向光院长说。至今,乐清法院已经发出3份《离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