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13.04.2018  16:27

  4月4日,福建省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强调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实行“谁使用、谁补偿”原则,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并明确了有关监督与管理规定。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管理方面,厦门市明确,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采取生态修复工程方式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生态补偿方案,实施相应的生态修复工程。采用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方式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填海造地用海、构筑物用海和临时用海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次性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其他用海方式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交或逐年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纳入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优先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整治和管理,以及因责任人破产无法承担补偿责任时生态修复计划的实施。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管理方面,厦门市要求,市、区政府应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区及其他重要生态敏感区域进行保护和修复,相应支出纳入年度预算。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包括:清理海洋(海岸)垃圾;清理海域污染物、改善海域水质;海底清淤与底质改造;海岸带生境(沙滩、红树林、盐沼)修复;改善海岛地形地貌、恢复岛陆植被;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其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治理活动等。鼓励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应尽环境责任之外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市、区政府或海洋生态保护的其他受益者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补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