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26.05.2015  12:45
  构建“信用杭州”诚信体系,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今年重点改革任务,也是“三学”活动16项重点之一。日前,此项工作又有新进展——我市正式出台《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对全市范围内的社会法人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认定、奖励、惩戒和管理进行了明确界定。
  
  “管理办法”设定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通过信用分级让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限。
  A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B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无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C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二条以内不良信息;
  D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三条(含)以上不良信息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
  目前,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正在对社会法人政务、商务、司法、社会诚信等信息进行采集,最终形成比较完整的社会法人信用档案,实现一站式查询。
  
   守信与失信行为如何认定?
  依照管理办法,社会法人指的是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其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无论是良好信用信息,还是不良信用信息,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其中,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3年。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
  
  不良信用信息
  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查的信息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信息
  重大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依法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存在欠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的信息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信息
  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信息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乱涨价、乱收费、非法集资被处罚的信息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主观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
  企业相关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信息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证照的信息
  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信息
  被列入进出口检验检疫、质检、药品安全、餐饮等黑名单的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
  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区、县(市)政府评定为守信企业的信息
  获得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或取得“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称号的信息
  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市级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的信息
  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优质产品的信息
  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
  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信息
  获得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A级的信息
  获得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的信息
  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的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的信息等
  
   守信者会受到什么奖励?
  管理办法明确,对信用A类的社会法人,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财政性资金安排、定期检验、评先评优等方面,可依法予以相应激励措施。
  包括: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用地预审等的,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加快办理;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优先安排资金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申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电力业务、测绘、地质勘查、价格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资质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申请工程规划、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燃气经营、食盐批发等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参与土地、矿产、水、森林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相关权利;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及其他税收优惠的,优先予以确认或批准并加快办理等。
  
   失信者会受到什么惩戒?
  人无信不立,企业失信也应寸步难行。如果社会法人信用为C类,将被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撤销其相关领域的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降低相关评估等级。同时,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严核准或审批企业新增项目,还会取消政策优惠。
  而如果信用为更糟糕的D类,在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安排、企业首次公开募股、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新增项目核准或审核等方面还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
  信用C类、D类社会法人,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还会对其加入行业协会时实施全面资格审查,在贷款、保荐、承销等方面予以限制。
  
   对信用信息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也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此次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信用信息,将不作为激励和惩戒的依据。
  办法施行后,社会法人对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信用管理主管部门会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社会法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社会法人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本站编辑 陈洪凯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