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 新规回应四大诉求

05.12.2014  21:29

  关于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是最直观的理解,而社会抚养费存废问题也久被争论。围绕社会抚养费形成的舆论热点、民意诉求,已经到了不得不回应的地步。国家卫计委近日组织业内专家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接受记者采访。有关专家表示,不会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罚款”衍生的问题

  征收标准弹性大,超生“同命不同价”;征收人员权力大,罚多罚少可“议价”;名目繁多“罚”超生,想尽办法为创收。“罚”超生,怎一个“乱”字了得?

  去年,国家审计署在对9省市45个县审计后发现,社会抚养费存在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等问题。公开社会抚养费及使用流向的要求,也常常遭遇“县级计生部门负责,省里不掌握”之类的尴尬。

  去年,还曾在网上掀起一场针对社会抚养费收入、支出的“全民问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质疑与诟病,很大程度上来自私下议价的“罚款经济”,以及持续的舆论压力下公布总额却未公布去向的现状。

  俗称“超生罚款”的社会抚养费之所以屡屡引发争议,甚至被提议废除,无外乎乱收、乱用、不透明三大原因。

   新规回应四大诉求

  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以来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因修订内容较多,建议废止《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条例》针对现有问题给予了回应。

   焦点一:回应“乱收”

   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

  《条例》明确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城镇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

   焦点二:回应“乱用”

   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不得返还征收机关

  按照目前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并由此确立了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机制。

  《条例》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

   焦点三:回应“不透明”

   征收标准不公开不算数

  为增加征收管理透明度,《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此外,县级计生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接受监督。

   焦点四:“乱收”“乱用”怎么办?

   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新规未解决的问题

   NO.1 社会抚养费去向未获正面回答

  以透明度而言,只是规定了征收标准,以及县级年度征收总额公开,至于公众此前高度关注的去向问题,则未置一词。

  这可能考虑到社会抚养费既已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使用,当然也就无须单独公开去向。只是这样一来,公众也就不可能了解这些费用的真实信息,而所谓群众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

   NO.2 “捆绑征收”问题不曾涉及

  此前一些地方采取了“捆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不缴清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的孩子,就不能上户口,不能上学,不能参加医保等等,由此也曾引发悲剧事件。

  据媒体报道,2013年7月,四川泸州16岁少女蔡艳琼因家贫缴不起超生社会抚养费,无户籍无法参加中考,喝农药自杀;2014年3月3日,黔西南州兴义市农民王光荣因交不起22500元“超生罚款”在家中割腕自杀。

  新规倡导更为人性化的征收措施,却只是泛泛要求限制自由裁量权。

   NO.3 具体操作中,如何确保社会抚养费与计生经费“脱钩”

  “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难以完全消除民众的担忧。尽管《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与计生经费无关,可问题是,如何才能避免在实践操作中真正没有“挂钩”?

   社会抚养费下步怎么走?

   专家:取消社会抚养费不公平,不是最佳时机

  “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对那些响应国家号召、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是不公平的,目前还不是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最佳时机。”中国人口学会秘书长解振明表示,一方面,许多地方真正超生的比例不低,取消社会抚养费对中国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并不公平,也就是说政策仅约束了老实人;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依然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旦缺乏配套奖惩机制,政策执行有效性将打折扣。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助理、教授宋健认为,社会抚养费仍有其价值,虽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过渡手段”,但“破易,立难”,如加以全盘否定,用何种措施替代还没有合适答案。

  新修《条例》的亮点以及对问题的积极回应,也从侧面表明了“超生罚款”短期内不会被取消。

  不过,这一新《条例》虽亮点颇多,但现实地看,仍有进一步细化、明晰化的必要。特别是在公众最关心的“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这点上,始终没有得到满意回答。《条例》也并未规定应公开支出用途,无法一释公众的心头之惑。而这个问题不解决,征收依据就不充分,征收制度就难以取信于民。即便送审稿通过,新条例在实行中依然会遭遇诸多障碍,产生诸多问题。期待在接下来的意见反馈、采集、接纳的良性互动中,条例制定者能够不断消弭争议、找到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