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试点核心层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29.11.2016  03:36

浙科发社〔2016〕208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社〔2016〕1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研究,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开展第一批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试点核心层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背景

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以及有关单位对中心建设进行了多次研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围绕百姓迫切需要、基础比较扎实、国内具有地位、试点容易开展、首先考虑危及生命健康问题等要求,从某一病种或脏器角度顶层设计试点中心建设领域。经过反复比较,拟从肝胆胰疾病、心脑血管疾病、肺部疾病、儿科疾病和胃肠疾病5个领域中择优选取3个作为试点中心建设领域。

本次申报工作仅围绕核心层单位展开,其中核心层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其它核心层单位,原则上每个中心的核心层单位不超过5家。待评审确定核心层组成单位后,在牵头单位组织下,由核心层单位共同提出紧密层单位组成名单和具体建设实施方案。紧密层单位一般由市级和县级医院构成,同时,鼓励疾控机构和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动物实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基因测序、细胞制备等相关单位参加。

二、申报条件

对照《管理办法》中的申报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条件

1.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在特定领域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条件,临床技术水平在申报领域内处于省内领先,全面开展临床诊疗技术研究,能够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2.具备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二)人员结构条件

1.牵头单位的中心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8周岁。

2.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队伍,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省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现有科研和管理工作基础条件

1.临床科研成果显著。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处于省内同一领域领先水平,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得到同行公认。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为扎实的管理工作基础,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三、申报事项

1.申报数量。申报核心层单位的,有条件的医院都可以申报,但作为牵头单位的,一年度只能牵头一个中心建设。请在申报时明确申报意向,并填写相应承诺书(核心层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牵头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

2.申报领域。申报限定在上述5个领域,各单位明确具体申报领域后,将申报中心名称统一为“浙江省X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3.申报程序。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归口管理途径,经省级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管理部门统筹择优推荐后,报送省科技厅。

4.材料报送。采取纸质和电子并行报送的形式。申报单位须提交《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核心层单位申报书》等纸质材料(见附件1、2、3)一式两份,佐证材料装订本一套(应附上目录并根据类别用彩页插页)。所有申报材料(盖公章)转换成PDF版后刻录至光盘递交,并分别按照“1.中心名称申报书(申报单位简称)”“2.中心名称附件材料(申报单位简称)”命名。申报材料于2016年12月9日17:00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社会发展科技处 叶琳 冯雯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640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省科技厅709室,邮编310006。

 

附件:1. 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核心层单位申报书

                          2. 申报核心层单位承诺书

                          3. 申报牵头单位承诺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1月25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