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

06.09.2018  11:20

  9月3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简称《细则》),明确以出让金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超过500万元的,超出部分可申请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按分段定率方式确定。

  《细则》明确,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按缴费通知书缴纳出让收益,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的分期方式缴纳。5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的,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50%;5000万元以上的,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30%。剩余部分在首次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或依据开发利用方案服务年限确定的有效期届满一年前分年度平均缴纳。首次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是指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

  《细则》要求,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应当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结果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由矿业权人向矿业权所在地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细则》强调,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厅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网上审核,省、市(州)、县三级联网、信息共享。

  四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