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3.04.2016  07:34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专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我局起草了《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6年4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人:知识产权发展处  徐小军     电话:87054812 邮箱: [email protected]       传  真:0571-87054812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4月12日

附件                                                                                                                                  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导向,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设立浙江省专利奖,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  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专利奖设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及浙江省外观设计优秀奖,授奖总数不超过70项。

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浙江省专利金奖项目每次不超过20 项。

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及浙江省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次不超过5 项。

第五条  凡浙江省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省专利奖评选:

(一)在上年度12 月31 日前(含12 月31 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在浙江省境内转化实施;

(三)专利权有效,不存在撤消专利权请求和宣告无效请求,无权属纠纷;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五)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奖。

第六条  浙江省专利金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专利技术新颖,创造性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三)发明专利技术在解决本领域共性、关键性技术问题有重大突破,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巨大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巨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示范引领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有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广阔;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完善。

第七条  浙江省专利优秀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专利技术新颖,创造性强,技术水平高;

(三)发明专利技术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规范有效。

第八条  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设计理念优良,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深刻的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完善。

第九条  浙江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规范有效。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专利奖的评选条件,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专利成果稳定性、技术先进性、运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成效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评价指标体系应体现发明创造水平、运用效益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相结合的评价导向。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省专利奖评选工作启动前,通过发布年度评选工作通知,明确省专利奖推荐名额、实施时间、参评方式及资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省专利奖由下列单位和专家(以下统称推荐人)推荐:

(一)各设区市专利管理部门;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

(三)省级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四)2名以上院士或省级特级专家签字推荐;

(五)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地方和组织。

推荐单位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参评项目,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鼓励推荐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专利项目和提出PCT国际申请的专利项目。

每位院士或省级特级专家仅限推荐1 次。设市级专利奖的地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2个推荐项目。相同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 项。

第十三条  推荐省专利奖的,推荐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省知识产权局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提交推荐资料,并对推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地区或本部门范围内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拟推荐项目;推荐人是专家的,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拟推荐项目。

第十四条  省专利奖评选分为初审、知识产权评议、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评选工作依据省专利奖的评奖条件和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进行。

评审专家组在省科学技术专家库和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第十五条  省专利奖候选项目推荐资料经省知识产权局初审、知识产权评议符合相关要求以及经专家评审符合授奖条件的,候选项目和评选结果主要情况在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评选结果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省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的,省知识产权局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予以核实。

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议主要对推荐专利项目的有效性、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一)奖励经费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将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三)省专利奖获奖信息记入“信用浙江”企业信用档案;

(四)获得省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字样及获奖年月。

第十七条  省专利奖的奖励荣誉由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共享,奖金由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及项目实施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第十八条  省专利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与项目参评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与项目参评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聘请、选用的依据。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推荐项目的获奖情况,评出省专利奖最佳组织奖和优秀组织奖。获得最佳组织奖的推荐单位可在年度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2 个推荐项目。对推荐项目获省专利金奖的两院院士和省级特级专家,颁发省专利奖最佳推荐奖。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省专利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三年内不得推荐参加省专利奖评选。

有前款情形的,省知识产权局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推荐人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省专利奖的,省知识产权局可以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建议其主管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知识产权局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