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13.07.2016  16:10

 

浙科发发〔2016〕126号

 

各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导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7月7日 

 

 

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导向,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  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专利奖设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45项。

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金奖项目每届不超过15项。

第五条  凡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省内户籍个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省专利奖评选:

(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

(三)专利权有效,不存在撤消专利权请求和宣告无效请求,无权属纠纷;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五)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级专利奖。

第六条  获评浙江省专利金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专利技术新颖,创造性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三)发明专利技术在解决本领域共性、关键性技术问题上有重大突破,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大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重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示范引领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广阔;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完善。

第七条  获评浙江省专利金奖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设计理念优良,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深刻的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完善。

第八条  获评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专利技术新颖,创造性强,技术水平高;

(三)发明专利技术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规范有效。

第九条  获评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规范有效。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专利奖的评选条件,制定、修改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专利成果稳定性、技术先进性、运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专利管理、保护成效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评价指标体系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相适应,体现发明创造水平、运用效益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相结合的评价导向。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省专利奖评选工作启动前,发布评选工作通知,明确省专利奖推荐名额、实施时间、参评方式及资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省专利奖由下列单位和专家(以下统称“推荐人”)推荐:

(一)各设区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三)省级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四)2名以上院士或省级特级专家签字推荐;

(五)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地方和组织。

推荐人按照项目实施地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参评项目,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鼓励推荐省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和提出PCT国际申请的专利项目。

每位院士或省级特级专家每届仅限推荐1次。设市级专利奖的地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增加2个推荐项目。相同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三条  推荐省专利奖的,推荐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省知识产权局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提交推荐资料,并对推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推荐人应在本地区或本部门范围内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项目实施地公示拟推荐项目,公示期限10日;推荐人是专家的,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项目实施地公示拟推荐项目,公示期限10日。

第十四条  省专利奖评选分为初审、专利评议、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

推荐的参评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初审、专利评议符合相关要求以及经专家评审符合授奖条件的,作为候选项目。

专利评议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利评议主要对推荐专利项目的有效性、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

专家评审依据省专利奖的评奖条件和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专家组在省科学技术专家库和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已作为参评项目推荐人的专家不再入选。

候选项目和评选结果主要情况在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评选结果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省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的,省知识产权局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一)奖励经费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获奖单位予以奖励;

(二)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将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三)省专利奖获奖信息记入“信用浙江”企业信用档案;

(四)获得省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字样及获奖年月。

第十六条  省专利奖的奖励荣誉由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共享,奖金由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及项目实施人按照贡献大小协商分享。

第十七条  省专利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与项目参评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与项目参评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聘请、选用的依据。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推荐项目的质量情况,对推荐单位予以通报并与下年度推荐名额挂钩。

第十九条  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省专利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三年内不得推荐参加省专利奖评选。

有前款情形的,省知识产权局可以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推荐人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省专利奖的,省知识产权局可以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知识产权局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