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二审判决:要署名并赔偿20万

20.11.2014  11:35
《〈孙悟空三打白骨精〉该不该为七龄童署名?》后续 七龄童(本名章宗信),因在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以下简称《三打》)中饰猪八戒一角而闻名。时隔数十年,七龄童的四个儿子与父亲曾经供职的浙江绍剧艺术研究院(原浙江绍剧团)对簿公堂,称绍剧院这么多年来演出《三打》剧目时,从未给父亲七龄童署名(本报2014年7月10日5版曾作报道)。
  绍兴中院当时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署名要求,并判令绍剧院赔偿8.5万元。然而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上诉到省高院。日前,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50年代,七龄童根据《西游记》改编了绍剧《三打白骨精》。1957年,顾锡东等人在七龄童的基础上,又重新整理改编成绍剧《三打》。1958年,东海文艺出版社出版《三打》的剧本,作者署名为“顾锡东、七龄童整理”。这也是目前已知的最早的有七龄童署名的绍剧剧本。此后,七龄童的名字就从《三打》剧本署名中被消失了。
  绍剧院提起上诉,觉得他们根本不应该赔偿。首先,绍剧院认为,《三打》剧本第一版1958年版本,已经超过50年著作权保护期,已进入公知领域。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七龄童是1958年版本《三打》的作者之一,1967年去世,基于这个事实,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
  二审庭审中,对于《三打》剧本的作品性质及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双方争议最大的。
  绍剧院提出,七龄童当时是剧团的演员、导演,为了响应国家“戏改”的号召,才进行《三打》剧本的整理,是典型的职务行为,著作权也应属于绍剧院所有。
  但七龄童一方认为,浙江绍剧院的主要职责是演出,并非戏曲创作,即便剧本是在绍剧院时形成,也不可能是职务作品。这个说法在判决中得到省高院的认定。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绍剧院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三打》剧本的艺术价值较高,七龄童的贡献远非绍剧院使用剧本的再演绎可比。尽管绍剧院没有盈利证明,但原告举证证明其存有大量商业演出。
  据此,省高院二审判决,绍剧院应赔偿原告20万元。另外,绍剧院要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说明其演出使用的《三打》绍剧剧本,改编自七龄童同名剧本,若再次演出使用该剧本,需为原改编者七龄童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