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规范农机推广鉴定工作

21.03.2017  23:01

2017年1月10日,省农业厅发布2017年第1号公告《关于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13日印发的《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省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公告》着眼于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提升农机推广鉴定工作,以新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浙江省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有关规定要求。一是明确部门职责,规定省农业厅主管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承担,省农机鉴定推广站负责受理并实施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二是明确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受理、鉴定与公告、变更、监督与管理、能力认定等工作依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明确要求产品鉴定证书作为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的,应为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书。四是明确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申请的时限,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续展申请的,需要重新申请推广鉴定。五是明确遗失补办的受理机构、办理程序等,以便证书持有者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六是明确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由申请企业将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情况、意见等报送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确保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廉洁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