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扩大危险化学品审批放权范围

14.07.2015  18:02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总结推广柯桥试点经验,我局按照“能放尽放,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审批放权范围。

      《通知》明确委托审批事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允许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的全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通知》确定委托审批实施部门为国家及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县、绍兴市所辖县和义乌市等35个县(市、区、开发区)安监部门。同时对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承接不力的予以收回,对其他暂不具备审批能力的地区,在条件成熟后,视情适时推广。       《通知》规定委托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整改确认和审批结果公布等工作均由受托安监部门直接实施,我局实行“见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