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通知

14.07.2017  22:03

浙科发条〔2017〕9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经信委(局)、财政局,有关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为了进一步推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责任书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全面总结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建设进展和成效,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和建设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工作

参加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的对象为2015年底前启动建设的166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名单见附件1)。请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通过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完善更新所有数据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本次绩效评价将按照《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责任书相关要求,采取在线评价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期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对上述166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完成责任书各项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暂停拨付建设补助经费,暂不安排下一年度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予以支持。同时,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优先支持其承担国家与省重大科技攻关等专项,优先支持其创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

      二、建设总结工作

参加建设总结工作的对象为所有已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包括未签责任书、正在建设、已经验收、“三名工程”)。请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通过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完善更新所有数据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供正式报告(附件3、附件4)(未签责任书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申报书和拟定的责任书内容完善数据并提交建设进展总结报告)。请各市科技局(委)向省科技厅汇总提交辖区内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出具体措施确保所属研究院正常运行。

有关要求

    (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各地建设总结情况将作为后续支持和整改淘汰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二)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要对填报数据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网上数据填报(采用截止2017年6月30日数据)和报告提交截止2017年7月25日。市科技局(委)请于2017年8月10日以前将辖区内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寄至: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科技大楼1104室。本次绩效评价将适时进行网上评价和实地检查。

      联系人:郑寅,电话:0571-87054006;

              金鑫,电话:0571-87054141(政策咨询);

              陶砾,电话:0571-87054113(云平台技术咨询)。

 

附件:1.2015年底前启动建设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名单(166家)

附件:2.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期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3.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总结报告提纲

附件:4.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统计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3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