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和财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30.09.2016  18:45

浙科发条〔2016〕163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经信委(局)、财政局,有关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为了进一步推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责任书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4年底前启动建设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绩效评价和财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期限

1.绩效评价。2014年年底前启动建设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共130家(见附件1)。统计数据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财务专项检查。2014年年底前启动建设的130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共130家(见附件1)。统计数据期限为启动建设至2016年9月底。

      二、方法

      1.绩效评价。按照《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期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责任书,委托第三方采取在线评价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完成责任书各项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和整改淘汰的主要依据。

      2.财务专项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资金投入情况,地方政府按照企业研究院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情况、重大专项进展情况和政府补助经费落实到位情况,科技经费核算规范情况等,撰写专项检查报告。

      三、填报要求

1.绩效评价。本次评价数据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请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进一步完善网上数据。数据在云服务平台填报:http://www.zjsti.gov.cn,请务必在2016年10月10日前完成。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应如实填报数据,并提供2015年度工作总结,填报“2016年研究院绩效评价自评表”(见附件3),对填报数据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请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认真审核,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组织落实。

2.财务专项检查。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书面提交财务自查报告,详细反映自启动建设以来的财务状况,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至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请务必在2016年10月10日前完成。

联系人:郑寅,电话:0571-87054006;

                      金鑫,电话:0571-87054141;(政策咨询)

                      陶砾,电话:0571-87054113;(云平台技术咨询)

 

附件:1.2014年底前启动建设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名单 (130家)

附件:2.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期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3.2016年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自评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8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