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部分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审计调查的通知(2016)

19.07.2016  20:12

浙司办函〔2016〕21号

 

关于开展部分省级财政专项经费

审计调查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省厅工作计划,决定成立审计调查组,对有关单位的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法律顾问、司法考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审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调查对象

涉及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法律顾问、司法考试专项经费的有关市、县(市、区)司法局(附件1)。

二、审计调查内容

(一)2015年度有关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包括当地财政配套拨付)的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法律顾问、司法考试专项经费收、支、余金额;

(二)2015年度有关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法律顾问、司法考试专项经费收支的合理、合规、合法性情况;

(三)2015年度有关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法律顾问、司法考试专项经费的管理方式、制度建设和执行、财务明细专项核算等情况,以及各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三、审计调查方法

(一)听取被审计调查单位(见附件2)对2015年度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法律顾问、司法考试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汇报;

(二)查看2015年度单位的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帐册、记帐凭证和相应工作管理台帐,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者延伸检查所属有关部门。

四、审计调查时间

2016年8月中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根据浙江省财政有关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省厅关于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经费管理要求,各被审计调查单位要及时开展自查,认真填写《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财政专项经费收支余和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八)》(附件3),并分别对2015年度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法律顾问、司法考试专项经费的收、支、余金额和内容及案件数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填报,同时对上述5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分别撰写书面汇报材料。统计表要做到数据正确、实事求是,确保工作质量。有关专项经费的收、支、余金额填写要与会计年度的实际帐面金额相一致。

(二)为提高审计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请被审计调查单位提前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1. 2015年度涉及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法律顾问、司法考试专项经费的有关财务预决算报表、会计帐册、记帐凭证和省级、当地财政部门拨款通知书等财务会计资料;

2.涉及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法律顾问、司法考试专项经费的有关工作管理台帐和已经制定出台的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等资料;

3.2015年度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补助、法律顾问、司法考试专项经费收、支、余明细帐,2015年度当地财政对上述5项专项经费预算、追加拨款通知书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拨款文件,2015年度上述5项专项经费的决算收支总表和专项明细表。

(三)各有关市司法局要协助省厅审计调查组做好审计调查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省厅审计调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财政专项经费收支余和内容及案件数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八)》,请被审计调查单位以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并于8月10前将自查报告和统计表及经办人联系电话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到[email protected]。Excel表格可在浙江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www.zjsft.gov.cn)下载。

(联系人:缪  越;电话:0571-87054441,手机:18806713236)

 

附件:1.有关市、县(市、区)司法局名单

                    2.被审计调查单位名单

                    3.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财政专项经费收支余和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八)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附件1:有关市、县(市、区)司法局名单

附件2:被审计调查单位名单

附件3: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财政专项经费收支余和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