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明年一月二十一日召开

25.12.2014  12:22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15年1月21日在杭州召开。12月24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主持会议。

  夏宝龙指出,各级人大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讲政治坚定清醒,抓落实一丝不苟,促成效稳扎稳打,切实使会议精神“落地生根”。要抓紧修改完善各国家机关工作报告,人大及“一府两院”机关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次会议上提出的审议意见,认真梳理研究,拿出高质量的工作报告“亮相”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夏宝龙强调,要认真筹备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这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各有关方面务必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抓紧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大会顺利召开,把大会开成一次统一思想、团结民主、务实鼓劲的大会。

  会议审议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该草案将由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审议和讨论了各项工作报告稿;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等。

  省人大常委会其他副主任和秘书长出席会议。省政府有关副省长和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14年12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21日在杭州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浙江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浙江省2014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5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批准浙江省2014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5年省级预算;听取和审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