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22.10.2014  18:05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罚正确实施,维护社区矫正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考核办法》共五十八条,分总则、考核、分类管理、奖惩、收监、附则等六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纪律、法律监督和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等。考核部分主要规定十大类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评定。分类管理主要规定根据考核结果,将社区矫正人员分为严格管理和普通管理两类进行管理,并明确了管理等级调整方法和相应的矫正处遇。奖惩部分主要规定奖励和处罚的法定情形、条件及办理程序,具体包括表扬、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收监部分主要规定强制性措施、临时羁押、交付执行、在逃追查、不计入刑期等。附则部分主要明确《考核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考核办法》着重解决了五大问题:一是统一规范考核内容。将散见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中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梳理成十个方面的具体考核内容,并就一些特殊情况作出相应规定。二是统一规范考核方法。根据九年来的实践,基于司法所工作力量的现状,并从增强实际可操作性角度出发,调整计分考核,实行定性考核;将原来的四个等级分类管理模式,调整为两个等级管理。三是统一规范奖惩实施。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将日常考核结果与奖惩实施相衔接,并在奖惩情形、条件等方法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四是创设考核奖惩集体评议制度。为依法、规范实施考核奖惩,在县级司法局和司法所分别建立评议、合议制度,并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乡镇(街道)检察室列席。五是创设收监执行规定。基于目前各地普遍反映收监执行难等问题,专门就收监执行中的强制性措施、临时羁押、在逃追查、强制戒毒后的收监等部门衔接配合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离监管不计入刑期的具体情形和提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