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18.11.2015  12:16

  今年我省遭遇“灿鸿”、“苏迪罗”等台风、暴雨大灾,给我省农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失。为进一步体现支农惠农的政策导向、切实提高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
  联系方式:省发改委综合体改处 87054876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理念,围绕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我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中的作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调整农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一)完善阶梯式农业保险保障标准
  1.水稻,保额由500元/亩、750元/亩两档调整至600元/亩、900元/亩、1000元/亩三档。
  2.大麦、小麦,保额由450元/亩调整至600元/亩、800元/亩两档。
  3.油菜,保额由300元/亩调整至500元/亩、600元/亩两档。
  4.大棚,保额由按实际价值的60%确定调整为完全覆盖实际价值。
  5.大棚蔬菜,叶菜类保额由400元/亩、600元/亩、800元/亩、1200元/亩四档调整至400元/亩、600元/亩、900元/亩、1200元/亩、1800元/亩五档;非叶菜类保险金额由8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1600元/亩四档调整至1000元/亩、1200元/亩、1500元/亩、1800元/亩、2400元/亩五档;多年生蔬菜保额由1400元/亩、1600元/亩、1800元/亩、2200元/亩四档调整至1600元/亩、1800元/亩、2100元/亩、2400元/亩、2700元/亩、3300元/亩六档。
  6.露地蔬菜,叶菜类保额由200元/亩、400元/亩、600元/亩三档调整至200元/亩、400元/亩、600元/亩、900元/亩四档;非叶菜类保额由8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三档调整至900元/亩、1200元/亩、1500元/亩、1800元/亩四档。
  7.葡萄,保额由1000元/亩、1500元/亩、2000元/亩三档调整至1000元/亩、1500元/亩、2300元/亩、3000元/亩四档。
  8.露地西瓜,保额由300元/亩调整至300元/亩、500元/亩两档。
  9.大棚西瓜,保额由500元/亩、800元/亩、1000元/亩三档调整至6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1500元/亩四档。
  10.生猪,保额由最高600元/头调整为600元/头、900元/头两档。
  11.公益林火灾保险,保额从300元/亩提高到450元/亩;公益林综合保险,保额从100、200、300元/亩三档调整为150、300、450元/亩三档。
  (二)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1.水稻保险责任增加“内涝、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调整为“病虫草鼠害”。
  2.大麦、小麦保险责任增加“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赤霉病”调整为“病虫草鼠害”。
  3.油菜保险责任增加“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4.水稻、大麦、小麦、油菜保险损失率在8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
  5.生猪保险(包括A款与B款)增设地震、冰雹、冻灾、政府扑杀保险责任,取消生猪保险条款(A款)中“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头数为实际存栏数的0.5%,最低不得少于2头、最高不得超过80头”的规定。
  6.生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赔偿处理中增加“投保人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须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
  (三)进一步降低农民负担
  1.降低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费率。水稻保险费率由6%下降至5%。大麦、小麦、油菜保险费率由5%下降至3.75%,油菜保险费率由5%下降至3%。
  2.降低森林保险费率。林木火灾保险费率从0.15%下降至0.1%,公益林综合保险费率从0.6%下降至0.4%。
  3.加大种植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大棚西瓜、葡萄保险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均由55%增加到70%,露地西瓜保险财政补贴由60%增加到70%,其中加快发展的26县及海岛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50%、20%,其它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40%、30%,农户保费自负30%。
  4.加大森林保险财政补贴力度。公益林综合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由75%提高到100%,分别由中央财政补贴50%,加快发展的26县及海岛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40%、10%,其它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20%、30%。
  5.加大养殖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淡水养鱼、稻田养鱼险种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均由45%增加到60%,其中加快发展的26县及海岛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40%、20%,其它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0%、30%,农户保费自负40%。
  二、建立农业保险品种目录库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需求,建立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库,实行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1.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目录
  水稻、小麦、油菜、林木火灾、林木综合、生猪、能繁母猪、奶牛。
  2.省级财政补贴品种目录
  大麦、蔬菜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大棚西瓜、露地西瓜、葡萄、柑橘树、鸡、鸭、鹅、淡水养鱼、稻田养鱼、生猪价格指数。
  3.地方特色品种目录
  种植业:茶叶、食用菌、杨梅、水蜜桃、草莓、枇杷、梨、猕猴桃、柑橘、火龙果、棉花、花卉、糖蔗、西兰花、莲、茭白、蕃薯、马铃薯、水稻制种、中药材。
  林业: 油茶、山核桃、香榧、板栗、苗木。
  养殖业:蚕、兔、羊、肉牛、蜂、青蟹、龟鳖、南美白对虾、贝类、紫菜、网箱养鱼。
  其他:家庭农场、农机具。
  地方特色品种经营主体由各县(市、区)在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经省农险协调办组织审核,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2012〕14号)相关规定,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补贴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加快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积极探索气象指数、价格指数、区域产量等创新型保险。
  三、强化运行规范管理
  各地要切实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调整后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开展惠农政策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自愿参保。鼓励各地探索叠加商业保险提高保障程度、开展分段财政补贴保费等创新,各地可视财力情况增加对参保险种的补贴,但不得以不同方式全部承担农户应交保费。省共保体及各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要求,严格实施依法合规经营,针对操作中承保数量不准确、承保理赔不到户、农户对承保理赔情况不知情、林木保险赔款未及时用于恢复造林等问题进行规范整改,确保承保理赔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实施,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