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桌上的“野味”千万别乱吃 龙泉有人因此被判刑

13.06.2018  16:50

  如今不少人热衷于吃野味,不为别的,就图个“”,认为野味不仅味道鲜美,纯天然无污染,招待宾客也显得倍有面子。但哪些野味不能抓、不能买卖、不能吃,大家还得做做功课。否则稍有不慎,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罚款,可能还会是刑事处罚。

  近日,龙泉的兰某、王某、翁某分别扮演了抓捕者、贩卖者和吃货的角色,把一只果子狸和白鹇宰杀,变成了盘中餐,从而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猎捕、收购、杀害、出售珍贵野生动物

  2017年11月13日,兰某在上山采药途中,发现一只鸟停在地上,白色的羽毛,体型像鸡,尾部羽毛张开很是华丽。兰某常年混迹山林,一眼就认出这是一只白鹇。他发现这只白鹇的脚部受了伤,不能飞。于是,他不费功夫就抓住了它,并将其带回。

  在捡到这只白鹇后,兰某马上就联系了买家王某,并将白鹇及之前抓捕的3只果子狸,一起以74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

  而王某常年在批发市场摆摊经营,平时都以售卖泥鳅和黄鳝为主,偶尔偷偷收购一些野味并在朋友圈售卖赚取差价。没想到白鹇非常“抢手”,这边广告刚出去,那边翁某就找上门来了,以670元价格买走了白鹇和一只果子狸,热情的王某还帮忙一起宰杀了。

  就在翁某吃了白鹇准备吃果子狸的时候,相关办案人员已顺着王某朋友圈卖野生动物的情况追查到了翁某家中。至此,涉案的三名人员全部被抓获。

  经鉴定,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果子狸被列入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三人行为已经涉嫌犯非法猎捕、收购、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此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乡村礼堂开庭

  案发后,龙泉市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车开进了竹垟乡盖竹村,联合检察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嫌非法猎捕、收购、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因为三人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同时,也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这也是丽水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审环节中,法院特别邀请了浙江省自然博物馆副馆长陈水华博士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任何物种的消失,都会影响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因为是它们组成了生态环境,每一个物种都是大自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陈博士从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以及野生动物被杀害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给在场所有人上了一堂野生动物保护课。

  而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和国家“三有名录”保护动物果子狸的价值认定,陈博士也给出了解释。

  陈博士介绍说,2017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即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文件,对每一个具体的野生动物物种的损害价值确定了核算的标准。

  本案中,被捕杀的白鹇属于鸟纲-鸡形目-雉科,这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为1000元,由于它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也就是每只白鹇价值5000元。而果子狸属于哺乳纲-肉食目-灵猫科,基准价值为1200元,其属于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所以按所列的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每只1200元。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兰某、翁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

  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请求,判定王某、兰某共同赔偿1只白鹇、3只果子狸的整体价值共计8600元,翁某就其中的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三人写道歉信,以登报形式向社会公开。

   新闻链接:

  抓捕、贩卖、杀害、购买珍贵野生动物均违法

  在大多数人眼中,抓捕、贩卖、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是违法的,但对购买这些野味也会涉嫌违法并不知情。

  2017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