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父母是否有抚养义务

13.04.2016  09:22

2013年6月,刘某的父母在其结束高考后不久便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男方负担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直到大学毕业”。在刘某就读大学的第一年时,其父依约支付了1.2万元的生活费和学费,但到了第二年却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刘某与母亲曾多次上门索要,但其父认为刘某已成年,父母没有抚养义务,拒绝再向刘某支付学费等任何费用。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3.6万元学费和生活费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子女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那么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是否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呢?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已经有大部分人能够独立生活。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往往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有的是为了全身心学习,有的则是依赖性强等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并不存在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的情况,所以其父亲不再负有抚养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虽然刘某的父亲依法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但其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自己承担刘某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该行为应被视为对女儿的赠予,且属于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予。故刘某的父亲不得撤销该协议,必须按照约定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刘某可以根据该离婚协议向法院诉请其父亲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 叶水荣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主持人:叶根琴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