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单位工作 能否享受劳动者基本权益?

14.09.2015  00:37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在校大学生仍需读书,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即使在单位工作,也只能视作实习,无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不能算就业,这种想法过于片面。

案例

张某是某大学大四的学生,由于家境贫寒,因此想趁大四没课就开始工作赚钱。很幸运,张某很快就找到了一份工作,于是便和A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从2015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张某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工作中,他虚心好学,将自己在学校学习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每月都能领到全勤奖。2015年的6月,张某顺利获得大学毕业证书,拿到学士学位证。

然而,就在张某毕业准备全身心投入工作时,突然被A公司告知,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了,这让张某难以接受。张某多次请求公司给他继续工作的机会,但都遭到拒绝。

2015年8月,张某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公司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否则,须依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及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等费用合计12.4万元。

公司则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在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尽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此外,《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因此,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就是狮子大开口,想讹诈公司。

不得已,张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提起了仲裁。

争议焦点

张某的仲裁申请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分析

根据原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此外,《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公司由此认为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但随着特殊劳动关系范畴的扩大,在校学生也被纳入特殊劳动关系的范畴,张某与公司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成立。因此,公司不但要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等,还要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

本案中,在校学生也属于劳动者,应受劳动法保护,关键点在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而判断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是,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虽是在校大学生,但已年满22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意见第4条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意见第12条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由此,不能也不应当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结论。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