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两万多的厨师 做了一年也没签劳动合同

15.06.2016  16:48

  湖北小伙李某经人介绍在温州一家西餐厅做厨师主管,月薪2.4万元,但干了一年多,小伙一直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起码要赔偿他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补缴社保费用,七七八八算起来合计45.8万余元。

  但日前,温州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伙的这个诉请没有得到支持。这又是为何?

  西餐厅的老板叫林某,2014年1月,林某与陈某、王某签订协议,由陈、王二人承包该西餐厅,期限为两年。根据协议,陈某和王某自行承担西餐厅经营的一切开支,包括购买食材、员工工资等等。

  同年3月25日,李某经中间人文某介绍,到西餐厅担任厨师主管。据李某自己说,他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税后工资为每月2.4万元。2015年4月30日,因为西餐厅一直不肯缴纳社保,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辞职后,因为双方在工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李某最后提出诉讼,要求西餐厅支付经济补偿、未签合同需支付的双倍工资差以及加班工资等费用,总计45.8万余元。

  但庭审中,西餐厅方面指出,其和李某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西餐厅已经承包给了陈某和王某,李某是二人从外面招聘的厨师,工资也应由他们发放。

  法官说法:

  经查,涉案西餐厅的负责人已经在2014年1月把西餐厅整体承包给了陈某、王某经营, 承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由这两人承担西餐厅项目的一切开支并自负盈亏,而且李某是陈某、王某从外部招用的,工作期间实行打卡考勤,与厨房其他员工一起接受陈某的排班管理。并且陈某和王某已经支付足额工资。

  由此,法院认定,李某和西餐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李某提出,西餐厅曾出具工作证明,载明了他担任厨师主管一职。但经法院查明,这份工作证明是李某离职前为了获得其他更高工作收入,由介绍人文某联系西餐厅出具的,而且西餐厅为了反驳李某主张的事实,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最后判决,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与西餐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