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温州百丈瀑景区花一元钱敲钟 不慎踩空

02.08.2015  16:14
    作为楠溪江新开发的景点,百丈瀑自营业以来便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游玩,却在试营业期间因为游客敲钟受伤而赔偿了14万元人民币。近日,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10月1日,百丈瀑旅游景点开始试营业。同月5日,陈林一家三口凭票到百丈瀑游玩并登到了山顶。陈林看见山顶上有一个刚造好的供游人敲钟的钟台,在交了钱后便上钟台敲钟。敲钟完毕后,陈林从钟台上下来时一脚踩空,从楼梯上摔出撞到地上。陈林受伤后马上被送往医院救治,出院诊断为:多发性损伤、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等。后陈林向法院起诉,要求永嘉县大若岩百丈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丈瀑公司)赔偿损失。

庭审中,百丈瀑公司辩称:景区在原告受伤时并未营业,且原告因踏空摔伤所在的钟楼还在施工并未对外营业,景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被告在钟楼楼梯处悬挂了“敲钟一声一元”的收费牌子,证明钟楼已对外营业。

永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在向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百丈瀑景区对外开放营业时,山顶上的钟楼为另外收费项目,但被告没有为钟楼楼梯安装安全护栏以消除安全隐患,又未在钟楼楼梯下面设置隔离带或明显警告标识,因此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敲钟完毕下楼梯的过程中,对自身的人身安全亦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自己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而不慎摔伤,故原告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百丈瀑公司赔偿原告陈林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