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购销配送管理更严格

16.06.2016  18:01

生产企业只能向县级疾控部门销售

        本报讯 (记者 刘志勇 )6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储存、运输环节全程不得脱离冷链控制,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在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中按要求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保证疫苗质量。今年年底前,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疫苗采购工作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疫苗采购专家库和规范、高效的采购流程,通过集中采购形成价格竞争和谈判机制。

       根据通知,自4月23日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原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疫苗,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将疫苗销售给疾控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单一成分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作为第二类疫苗推广使用。

       通知要求,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实现最小包装单位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可追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二类疫苗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相关资料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接种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规范记录受种者的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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