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充电竟自燃 消费者投诉获赔偿

20.09.2016  21:14


  近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调解了一起电瓶车自燃消费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00元。

  9月1日晚,喻小姐照常将新买不到一个月的电瓶车放在自家楼下充电。20分钟后,充电器突然着火,冒出一股蓝烟,喻小姐马上跑去关掉电闸。仅一两分钟时间,电瓶车已烧着,顷刻间车被烧的面目全非。喻小姐被这一突发情况吓了一跳,怀疑电瓶车质量有问题,到商家处讨说法。商家却表示,电瓶车是否属于自燃还需权威部门鉴定,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喻小姐只能拨打12315投诉电话求助。

  在了解了情况之后,12315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消费者喻小姐和商家达成协议:店方赔偿给投诉人价值2800元的新电瓶车一辆。

  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 购买电瓶车,要尽量选择知名品牌和正规商店,以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要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三包凭证,以便维权有据;存放车辆时应尽量选择阴凉处,电瓶车如长时间曝晒,容易引发自燃;要经常注意检修电瓶和线路,防止线路老化、短路引发意外;一旦发生自燃,属于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