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巨头“浙江正泰”开打维权官司

22.04.2015  10:13
温州中院一审判令三被告更名、赔款和致歉       乐清市上优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乐清上优”)和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正泰”)因为生产、销售带有“正泰”等字样的商品,被中国电器巨头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正泰”)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4月21日上午,温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浙江正泰诉乐清上优、上海正泰及这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全程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

  浙江正泰:三被告的行为误导消费者

  原告诉称,浙江正泰是中国产销量最大的低压电器生产企业,是上海A股首家以低压电器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1999年12月,“正泰CHINT”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三被告以乐清上优负责产品生产,上海正泰、胡某负责产品销售的方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被告在营业中存在单独使用或者突出使用“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SHIZNT”等字样的情形,误导消费者,并有意引导或放任代理商、销售商在商品销售中实施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浙江正泰认为,上海正泰将“正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的“正泰CHINT”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使用的“SHIZNT”标识侵害了该驰名商标;被告使用的“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等字样侵害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浙江正泰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共同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因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10万元,同时要求三被告在报纸、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庭上,上海正泰辩称,自己公司只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生产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活动中也一直使用公司全称,没有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且被诉标识与原告的商标相比,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也没有单独或者突出使用,不侵害商标权。同时,上海正泰认为,其非产品销售利益的受益者,也未因产品损害原告方的名誉。
  胡某则辩称,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使用了自有商标,产品上也标注了上海正泰的公司全称,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他还对原告所提供的所有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出相关理由。
  乐清上优则表示,对其他被告相关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不知情。

  法院:商标构成近似侵权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庭经调查认定,本案中,涉案产品为断路器等低压电器产品,与“正泰”、“CHINT”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低压电器元件属于类似商品,这些产品上使用的“正泰”、“上海正泰”、“上海正泰断路器”等标识,容易导致混淆; 被告使用的“SHIZNT”标识,与“CHINT”相比,均是大写加粗字母组合,以“N”和“T”结尾,字体相同,且均包含“H”与“I”重叠造型。考虑到“CHINT”商标所具有的极高知名度以及显著性,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接近,显著部分的“H”与“I”重叠造型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侵权。
  浙江正泰的正泰字号在上海正泰注册之前即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上海正泰在低压电器行业使用正泰字号极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这两家企业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注册并使用上海正泰企业名称,构成对浙江正泰的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胡某是上海正泰及乐清上优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户籍所在地为浙江乐清,应该知晓浙江正泰的“正泰”、“CHINT”商标以及正泰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三被告所涉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经过审理,昨天温州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乐清上优、上海正泰和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海正泰断路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正泰”字样,并停止使用“正泰”、“SHIZNT”标识或者突出使用“正泰”标识。同时,上海正泰、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浙江正泰经济损失200万元,乐清上优对其中的100万元与上海正泰、胡某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