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 职工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合理?

22.03.2016  08:54

职工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一般用人单位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要求职工赔偿公司损失。多数劳动者在面临这样的问题时,往往认为确实是自己的错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便承担了所有责任,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向职工追偿经济损失的方式是不合法的。

春节刚过没多久,谢某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其赔偿公司1000万元,否则主动离职且不能要求公司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事情是这样的,1月份的时候公司安排副总张某参加2月15日的建筑项目投标活动,由于张某突发疾病住院了,公司便临时决定让业务经理谢某代出席该投标活动。谢某接到任务后,回家拿了随身物品就赶往机场,其间办公室财务主任为其订机票,因为时间紧,机票是卡着时间定的。而由于天气原因,飞机延迟起飞了,等到谢某赶到招投标现场时,招投标活动已经结束。公司认为是由于谢某的过错造成公司未能参加投标,起码令公司失去了1000万元的获利,于是要求谢某用2月份开始的工资抵销,直到抵完全部损失,如果谢某不同意就主动写辞职信。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只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谢某临时接到公司安排的任务,且因为飞机晚点才造成谢某错过了投标活动,所以并非谢某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参加投标活动。另外,且不论错过投标是不是谢某的责任,建筑工程招投标是一种公平竞争承接项目的方式,任何参与者都不能确保百分百中标。即使谢某能够准时到达招投标现场,参加投标也未必能够中标。故该建筑公司不能以未来可能获利1000万元为由要求谢某赔偿。

另一方面,该建筑公司要求谢某用每个月的全部工资来赔偿损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员工正当利益。用人单位要求在职员工赔偿经济损失,每月最多只能扣除月工资的20%,同时还要保障员工每月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应当提高个人法律意识,学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 叶水荣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