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安监局制定出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
10.06.2015 12:55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的规定。舟山市安监局制定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在全市船舶修造、矿山、港口装卸等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类企业全面实行本企业职工和外协单位劳务人员职业卫生“一体化”管理,树立“外协单位就是用人单位的一个生产部门,外协单位劳务人员就是用人单位的企业职工”的职业卫生管理理念,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保护企业职工,特别是外协单位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指导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外协单位劳务人员在职业卫生六个方面实行“一体化”管理。一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一体化、二是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一体化、三是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与管理一体化、四是职业健康体检一体化、五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一体化、六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日常监测一体化。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06.2015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