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临床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23.03.2015  13:02

浙卫发函[2015]28号

台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是否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请示》(台卫〔2015〕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机构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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