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

22.08.2018  22:00

  本网讯  8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关于组织开展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相关情况的说明,并研究通过了有关的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省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8月至11月底,组织开展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此次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专项清理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相关精神,着力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为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建设美丽浙江、美丽中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按照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这次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将重点围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展开。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开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自治县单行条例的清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对于清理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汇总、分析和论证,提出一揽子修改或者废止的初步方案,并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相关议案,经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需要新制定和拟进行全面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将明确制定或者修订的时间进度。对于清理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问题,还将按照程序积极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2018年11月底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就本次法规清理工作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