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安委办〔2015〕9号

17.02.2015  12:02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期,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和省工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全省范围开展了烟花爆竹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各地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一是周密部署,认真组织检查督查。按照四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全省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14号)要求,各地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全面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有效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二是烟花爆竹“打非”、追刑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温州市,自2014年以来共收缴非法烟花爆竹达5.7万余箱,立案30起,行政拘留30人,刑事追责4人。三是强化宣传,增强安全意识。各市利用召开从业单位会议,公布举报电话,发放宣传单、宣传画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通过报纸、电台对焦点事件、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大力宣传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有效增强全社会对烟花爆竹安全关注度和参与度,提高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检查发现,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问题依然严峻。一是非法经营储存情况还很严重。部分重点地区虽经整治有所成效,但地下非法经营活动仍然不少,特别是余杭乔司、海宁许村、天台平桥等地非法经营活动比较猖獗。二是各地执法力度不均衡。部分基层政府和执法人员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审批许可不严,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有的地方非法、违规经营行为长期得不到整改。三是合法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现象。部分批发企业存在超量、超规格存放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不健全和超量配送的情况。部分零售单位存在私自运输储存烟花爆竹、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私设仓库以及异地经营等问题。天台县、永康市、龙游县等地的零售点,超核定量存放烟花爆竹的情况还比较多。四是查没产品存放矛盾越来越突出。查没的非法、伪劣产品存放在批发公司仓库中,合法产品与非法产品同库共存,形成安全隐患。
春节在即,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近期,人民网、中国日报网等网媒对余杭乔司、海宁许村等地的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和监管漏洞进行了曝光,烟花爆竹再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根据联合检查情况,现就继续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从维护我省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出发,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政府牵头“打非”职责,督促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到位,防止出现工作推诿、听之任之、监管失职等情况。烟花爆竹非法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研究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本次省联合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见附件),各地务必抓紧落实整改,严肃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履职,继续深化烟花爆竹“打非”。各地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观念,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要通过各类案件的办理提升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公关机关做好立案侦查工作。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包庇纵容非法活动的地方政府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各地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引导作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始终。要持续组织开展多角度、深层次、大范围、高密度的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各地要向经营单位、人民群众,以及那些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宣讲清楚。真正做到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同时,要在新闻媒体上对一些典型案例和专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报道,通过以案释法,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各地应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检查、整治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等情况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被抽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