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安监局出台《丽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与核查督办管理办法(试行)》

21.03.2016  13:28

为构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排查治理和核查督办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月16日,丽水市安监局出台《丽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与核查督办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录报、治理、核查和督办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要求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核查督办制度和分工责任体系,依托信息系统,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核查督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发现-评估-报告-治理(管控)-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流程,主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上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机制,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该办法的出台使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与核查督办操作过程中的细则规范化、标准化,是该市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深化,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