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首个群体性涉房产行政诉讼胜诉

14.04.2015  19:22


  温州市瓯海区局指派公职律师独立出庭应诉,历经2次开庭审理,瓯海区人民法院于4月11日依法判决该局办理案件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部门不作为诉讼请求。这是温州区首个涉及房产的群体性行政诉讼并取得胜诉。
  据悉,2014年月6月3日,包括原告黄某在内的150人向该局投诉举报,要求对第三人就销售的楼盘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欺诈及交易合同不公平等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并进行处罚。该局立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面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于是该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延长处理期限。但原告黄某等人认为该局存在着行政不作为,于是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原告的起诉,该局指派公职律师积极研究案情,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针对该局是否存在着行政不作为及投诉举报的性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该局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其涉嫌虚假广告,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另外,针对原告等人的举报,该局已经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不存在着行政不作为的事实。而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该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已经依法作出延长处理决定的期限,也完全合法合理。最终上述论述均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