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要求当事人证人签署保证书

24.03.2015  17:18
对虚假陈述人将追究责任   “若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看到这些的保证书条款,涉嫌做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叶某心虚了,主动承认错误并撤回起诉。日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对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与出庭作证的证人,让其签署保证书,明确权利义务与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促使这起涉嫌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撤诉。

  3月初,瑞安法院受理瑞安市一鞋业公司起诉瑞安市复合加工场8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鞋业公司主张的借款8万元领款凭证,竟是她去年已经审结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为货款支付凭证的抗辩证据。

  去年12月,复合加工场向法院起诉,要求鞋业公司支付拖欠的买卖合同货款。鞋业公司提出抗辩,提出曾预支给原告8万元,但在后来加工款结算时忘记予以扣减,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该案判决书于今年2月生效。

  鞋业公司便拿着这8万元预付款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企图浑水摸鱼,通过诉讼途径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经办法官发现上述情况后,传唤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到庭,并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在询问前,经办法官要求叶某签署保证书,并就据实陈述义务与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的后果进行释明。签订保证书后,叶某主动承认错误并申请撤回起诉。

  瑞安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书后,对叶某进行口头训诫。叶某表示,以后不会再有虚假诉讼行为。

  据悉,为推进诚信诉讼,瑞安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制作当事人、证人保证书,对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与出庭作证的证人,不仅进行口头释明,同时以签署保证书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证人据实陈述、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