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荣职务犯罪案一审宣判

11.11.2016  09:34

11月10日,杭州市中院对王光荣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光荣在担任杭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党委书记、副总指挥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共计11683330.5元,构成受贿罪;王光荣退休后在担任非国有公司管理人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光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俊杰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