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6月30日后不再办理? 省卫生计生委表示:都是谣传

23.06.2016  21:49

这几天,在各个微信群、朋友圈里,一条有关独生子女家庭的“通知”迅速传播。这则“通知”提到,6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属于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每人每年960元,两人1920元。另外还提到,到6月30日为止,独生子女证将停止办理。

表面上看,这条消息有时间、有数字,煞有介事,但记者采访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的相关人员后,得到的答案是——这条消息的内容子虚乌有、均为谣传。

不存在城镇生育奖励

对于谣言中提到的“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厉敏处长表示:“城镇生育奖励是根本不存在的,该消息的误传,可能是与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混淆了。

厉敏介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其中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

根据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独生子女证仍可办理

据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工作人员介绍,现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新政策执行,之前的按照老办法继续执行。

根据规定,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该证的夫妻,仍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的,仍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仍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但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独生子女的家庭,则不再申领独生子女证和享受相应奖励。

其中,“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包括: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凭申请表(可到社区或村领取)、结婚证、夫妻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双方一寸照片各1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卫计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则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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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毛晨怡 实习记者 潘洁 通讯员 林莉 詹雅 周乐乐        编辑: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