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出台“特扶项目调整办法”,为新一轮特扶保驾护航

01.01.2016  10:10

泰顺县出台“特扶项目调整办法”,为新一轮特扶保驾护航

 

为确保我县新一轮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泰顺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特别扶持项目调整办法》日前出台,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现已在我县党政网等公务网上进行发布。

该办法规定,经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实施单位按办法有关规定提出调整。

办法明确,发生以下四种情形时,责任单位须提出调整申请:一是项目(子项目)总投资的变更,二是项目(子项目)建设地点的变更,三是项目(子项目)建设内容的变更,四是其它涉及项目的变更;发生以下两种情形时,责任单位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一是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实施的;二是因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调整申请和终止申请都须在全县年度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办法同时规定,特扶项目须在实施期限内(全县年度计划下达之日起1周年)完成建设、验收及资金拨付,未在实施期限内完成的,一律予以终止,视情况收回全部补助资金或剩余补助资金至县级财政,被终止项目所涉及的村、企业、合作社、个人视情节及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在1-3年内不予安排农口项目。并对调整后特扶项目资金及终止项目资金的去向做了规定:调整后的特扶项目,特扶资金按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调整方案进行安排;申请终止通过的项目及强制终止的项目,特扶资金收回至县级财政后,由县特扶办会同县财政局提出特扶资金的安排计划,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依据调整权限由县政府或县政府行文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