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特区立法优势 探索后续监管模式

15.01.2016  17:33

本报讯 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后,加强后续“严管”是关键。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特区的立法优势,在实施经营场所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建立了以信用监管和行为监管为重点的后续监管模式,取得明显成效。

为确保改革后商事主体监管到位,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成为改革以来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首次尝试。修订的办法坚持“宽进严管”的理念,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相关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市场秩序有序运行;坚持“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合理界定无照和无证经营行为,落实登记、许可和监管部门职责,确保改革后执法主体明确,监管责任到位,防止推诿扯皮。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厦门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别登记、备案制度,并创新建立了“负面清单+分类管理+部门协作”的经营场所分类管理制度,对油烟噪声扰民、高污染、影响城市景观和历史风貌的经营项目划定禁设区域,对禁设区域内的经营场所不予备案。同时,该局明确各职能部门对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构建起部门间良好的协调互动机制,真正做到“放而不乱”。

为加强市场违法行为监管,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商事主体监管暂行规定》《关于查处商事登记管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行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如将巡查改为抽查监管,对社会关注的行业、群众投诉热点行业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行业,制定相应的抽查方案,并根据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重点对违法违规企业开展抽查监管,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对已公示的年度报告,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按比例主动抽查;同时规范投诉举报受理程序,做到“不告不查、不举不究”,不影响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将监管重点放在市场违法行为上,加强对商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网络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等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局确立商事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为商事主体登记和对外公示的法定载体,将商事主体登记许可信息、年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监管信息等向社会公示。同时,由市政府建立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负责登记机关、许可部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两个平台之间数据关联,为今后建立健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奠定基础。

此外,该局制定了《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开发运行住所核查业务系统、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系统及案件公示审批系统,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结合工商原有警示锁定、限制锁定等信用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机制,初步形成信用监管工作基本框架。

由于后续监管工作有力,厦门市监管区域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市场监管取得明显成效,改革红利持续释放。今年截至12月上旬,厦门市新登记内资商事主体58996户,同比增长6.9%;新增注册资本1968.86亿元,同比增长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