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能否享受“三包”服务

10.03.2016  18:52
江苏省无锡市的王女士在经过某电器店时,听到商店用广播在宣传“大甩卖,全场电器6折大甩卖”。王女士禁不住诱惑进入店中,在众多家电中选中了一款热水器。热水器标签注明原价500元,现价300元。
  将热水器搬回家后,王女士发现这款热水器根本不能烧开水,水温最高只能到90摄氏度。王女士随即返回该电器店,要求售货员退货。谁知售货员冷冷地拒绝了她的要求,理由是打折的电器不在“三包”范围内,不能退货。无奈之下,王女士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本案涉及“三包”产品的范围问题,即低价出售的产品受不受“三包”条款的保护。受理该起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必须明确一点,经营者低价出售商品,虽然目的很多,有的是为了清仓,有的是为了吸引顾客,但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营利行为。商家出售商品价格的下降不能成为其质量下降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推脱自己应尽义务的理由。王女士虽然以较低价格购买了一台热水器,但电器店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责任,仍然要对出售的家电商品承担质量保证义务。经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调解,最终电器店为王女士办理了退货手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规定了经营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及有效期限等保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而因退货、更换、修理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