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前期物管项目集中装修期间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01.07.2015  18:00
   各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交付后业主集中装修期间的相关管理工作,维护物管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在集中装修期间要高度重视小区的和谐稳定,要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交流,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为业主装修房屋提供便利,并切实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   (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向小区业主和房屋使用人宣传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装饰装修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范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业主和房屋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引导业主遵守法规和约定,自觉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小区管理秩序。   (二)加强日常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业主和房屋使用人及时按照物业装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对业主和房屋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对建筑装修人员和材料的进出要问明原因、做好登记。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违法装修、违法搭建等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属地住建部门监察大队、城管执法中队等相关部门报告。   (三)加强节能环保宣传引导。 物业服务企业在集中装修期间要积极倡导业主使用节能环保装饰装修材料和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二、加强服务经营日常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在集中装修期间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在物管区域内专门从事黄沙、水泥等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吊装、搬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要严格把关、择优选取,并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和监督责任,维护业主合法利益。   (一)实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进入小区专门从事黄沙、水泥等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吊装、搬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要造册登记,建立人员名册,统一标示标牌,有条件的可统一着装要求;相关企业(个人)信息、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等要在物管区域内公开,便于广大业主辨认和监督。   (二)加强信息互通。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与属地物业主管部门、派出所、街道社区的联系沟通,要把好“入口”关,提前将进入小区专门从事黄沙、水泥等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吊装、搬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名称等相关信息资料和人员名册通报上述部门,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和动态信息,并接受属地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公安部门认定的问题企业和个人,不得进入小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落实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进入小区专门从事黄沙、水泥等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吊装、搬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告。如发现或被业主投诉查实相关经营和服务的实际活动与公告情况不符的,应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关措施停止其经营服务活动。   (四)严禁强买强卖。 业主有权自主选择从事装饰装修相关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个人),对已经按规定办理了装修手续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自主选择的装饰装修工程人员和材料能及时进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或阻止。进入小区专门从事黄沙、水泥等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吊装、搬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应信守承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本着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理念做好各项工作。对有违背小区业主意愿强买强卖、垄断经营,或干扰、阻挠业主自行选择购买装修材料和搬运方式等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关措施停止其在物管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活动。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管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进入集中装修期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要重点关注并加强指导监督。对出现违法装修、违法搭建、强买强卖等现象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劝阻制止的,要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对物管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结合项目主任检查考核予以记扣分。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平安小区创建等活动,对集中装修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城管执法中队和街道社区互通信息;对已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要及时指导业主或建设单位、属地街道社区尽快按规定开展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四、严守廉政纪律   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装修、违法搭建行为,严禁涉足、插手、干预或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及相关企业(个人)在业务承揽和经营活动中打招呼、说人情及接受宴请、收受财物或者捞取其他好处,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和处理。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