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学校何时卸下“无限责任”枷锁

10.03.2015  16:19
  “不知道那个学生家长今年两会有没有来上访……”今天中午,当记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贵州代表团驻地见到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六盘水市实验小学教师吴明兰时,她言语中流露出明显的无奈。
  事情发生在两年前。
  在一次课间操,两名四年级学生一起去上厕所,不知什么原因,两人互相推搡,一名学生摔倒在地,门牙磕掉了一半。
  “后来这名学生的班主任给双方家长进行了调解,效果也挺好,本来以为就没事了。”在一所有着3000名学生、教学区域占地面积20余亩的城区学校,发生这样的意外,在吴明兰和她的同事看来并不算“大事件”。
  可事件的走向,在班主任好心带着对方家长去医院看望受伤学生后发生了逆转。
  “受伤学生家长就抓住这一点,说学校不理亏为什么要来医院看望?肯定是和对方家长互相勾结。”这名家长向学校和对方家长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从6000元、2万元直线上升到90多万元! 
  吴明兰说,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都是完善的,甚至为了避免因为场地狭小给学生带来安全隐患,把单杠、双杠等运动器具都拆除了。“但因为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在此类事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面对家长一次次来闹,我们除了耐心做家长工作外,没有其他办法。” 
  对这一事件,当地教育部门也曾多次出面协调,每次都无功而返。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对家长拒绝通过法律解决的态度,似乎也找不到应对办法。此后,每逢北京有重大会议,这名家长便会来京上访。至今两年过去了,事件仍未妥善解决。 
  “那个学生就在我隔壁班,原本是个很诚实的孩子。现在每次调解时,为了‘配合’父亲的索赔要求,他几乎每说一句话就要看一下父亲的眼色。”因为一个原本简单的事件,付出了学生失却童真与诚实的代价,这是吴明兰最不愿看到的。她说自己提交过制定校园安全法的建议,有了法律的武器,依法治校才有依据。 
  相关法律的缺失带来的困惑,何止这一次? 
  上世纪90年代,中国教育报曾以《94万索赔案——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为题,报道了1994年发生在上海的一起校园伤害事件。15岁的初中生肖某为了捡回踢出围墙的足球,私自攀爬3米高的围墙时不慎摔伤,导致双腿及左上肢终身残疾。肖某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94万元,引发当时舆论关注。 
  两种伤痛,都让人唏嘘不已。时隔20年,当类似的伤痛再次上演时,人们似乎依然很难轻松面对。 
  依法治校,才能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校,需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有各类教育机构200多万所,但至今也没制定学校法。”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坦言,由于法律缺位,学校的权利义务不清,责任界限不清。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学校可能要承担无限责任。 
  周洪宇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学校法,明确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 
  “学校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应在类似事件中承担无限责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王铮同样有这方面的烦恼。 
  他告诉记者,学校法对学校最关键的作用是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现在已经有很多问题了,比如学生和学校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午休时间对学生的监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家长能多大程度介入学校的管理。”王铮说,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类似春游的户外活动,学校能不组织就不组织,以免出事儿。 
  “各级学校权利和义务不清。什么应该负责,什么不应该负责等问题,已经成为学校的重大困惑。”周洪宇说,现在出了事故,学校是在承担无限责任。陷入了“哪个闹得凶,哪个赔偿多”的恶性循环。 
  记者了解到,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部门规章却常常遭遇阶位过低的质疑。 
  “这是一个民事责任认定的边界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认为,可以将学生和学校的关系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从完成合同关系要约的程序开始,就应该通过上位法或行政法规的方式确定二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和界限。 
  彭雪峰说,这次“立法法修正案”提出的立法的科学、民主问题,对学校及校园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样适用,需要在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让学校和学生充分发表意见。 
  彭雪峰建议学校在面对“校闹”问题时,选择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一味的迁就、纵容,实际上助长了超越法律边界去提个人要求的行为,会引发更多的效仿。”彭雪峰认为,学校管理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重视学校法律人员的配备,当然这些都需要伴随着相关法律建设的完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