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送豪礼 分手后欲讨还
10.06.2015 11:34
本文来源: 法院
39岁的周某在北京做服装生意,2009年初,他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朱某。经过半年多的猛烈追求,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
为讨好朱某,周某自费18.3万元购买了一辆红色马自达6轿车,又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买下仙居县城一套135平方米的商品房,车和房产都登记在朱某名下。
然而,2012年4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朱某提出分手后不辞而别。此后,为了挽回这段感情,周某和朱某一起参加了辽宁卫视《复合天使》节目。朱某在节目中承认车子、房子是周某送的,但拒绝与周某复合。
2013年1月,朱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为此,周某找到朱某,要求收回房、车以及恋爱期间赠送的钱物,但遭到拒绝。2014年7月,周某起诉到仙居法院,要求朱某归还黄金首饰、购房款等共计40.7万余元,并返还马自达6轿车。
“恋爱期间,我多次向她提出登记结婚,可她总说要先买一些东西再结婚,每次我买了之后,她又会提出新的要求,反复好多次。”庭审时,周某说,他是以结婚为前提才送朱某车子和房子的,并提供了《复合天使》节目的光盘作为证据。周某表示,为了哄朱某开心,他还时不时地送她一些金银首饰。庭审当天朱某未到庭,她的代理律师表示,周某所说的与朱某构成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只是他自己的假想。
2014年9月底,仙居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朱某返还周某购房款35.9万元和红色马自达6轿车一辆,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今年2月,朱某上诉到台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台州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周某为达到与朱某结婚的目的,在同居期间将购买的房产和轿车登记在朱某名下,其行为应认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周某作为赠与人在其条件不能实现时,可行使债权性请求权要求朱某返还受赠的财物。不过,黄金首饰等礼物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性礼物,不是周某借婚姻索取的财产,也不是彩礼,不管价值多昂贵,一旦赠与就不应该返还。
法官提醒,此类案件能否胜诉,关键看男方能否举证自己送给女方的财产属于彩礼或者具有彩礼性质的赠与行为。因此,在恋爱过程中“豪赠”贵重物品一定要理智,保留好当初购买时的资金转账证明、发票,以及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聊天记录等,以免发生纠纷后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本文来源: 法院
10.06.2015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