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买了烟花爆竹没有付钱 儿子在欠条上签了父亲的名

18.12.2017  21:38

  父亲老项购买了烟花爆竹,儿子小项代父亲签名出具了货款欠条。当卖货方主张权益时,老项否认欠条上的签名,也不承认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近日,临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买受人应当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原告临海市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介绍,家住临海市杜桥镇的老项和小项是父子关系。2012年12月8日和31日,老项两次向原告购买了烟花爆竹,但都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在这过程中,老项先后向原告出具了2张欠条,载明欠款分别为7687元和14520元,欠条上老项的名字都是他儿子小项代签的。

  这2笔欠款一拖就是几年。由于老项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烟花爆竹公司于今年4月6日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老项和小项支付货款2220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本金还清之日。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由小项代父亲老项所签的2张欠条。

  一审开庭期间,被告老项和小项都表示自己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在证据交换与质证过程中,两被告对2张欠条也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对这2张欠条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临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项作为老项的儿子,以父亲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小项享有出具欠条的代理权限,故小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老项承担,即老项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老项至今未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小项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原告主张小项支付货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老项支付烟花爆竹公司货款22207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代签人小项是买受人老项的儿子,故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因此,老项应当对小项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