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卷入商标权纠纷

16.04.2015  10:14
原告“杭州妙影”提出8000万索赔       “滴滴一下,马上出发”,知名打车软件“滴滴打车”因为曾用名“嘀嘀打车”而卷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昨天下午,这起案子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原告方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认为,其拥有“嘀嘀”的商标权,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车”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对外推出“嘀嘀打车”系列软件,并且在店招和宣传中突出使用“嘀嘀”,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主张要求小桔科技立即停止侵权,并且提出8000万元的经济赔偿,承担20万元的本案诉讼费用。
  据了解,2014年5月20日,“嘀嘀打车”官方微博对外宣布:“‘嘀嘀打车’正式更名为‘滴滴打车’”。但即便如此,这并没有影响诉讼的进行。
  昨天的法庭上,原告除了杭州妙影以外,还有另一家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两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原告在起诉状中说,2011年3月22日,宁波妙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嘀嘀”和“Didi”商标,并于201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项目,有效期均至2022年5月20日。
  2013年7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宁波妙影将上述“嘀嘀”和“Didi”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
  而被告小桔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10日,2012年9月起对外推出“嘀嘀打车”系列软件。原告认为,杭州妙影的‘嘀嘀’商标申请、核准注册均在小桔科技成立之前,小桔科技未经原告许可,就将“嘀嘀”作为可供下载软件的商标,并且为了推广还在各种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中使用“嘀嘀”,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利的侵犯。
  “杭州妙影的‘嘀嘀’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和小桔科技推出的‘嘀嘀打车’软件属于相同商品。”原告律师认为,“嘀嘀”和“滴滴”属于相近似商标,小桔科技将其软件更名为“滴滴打车”,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但小桔科技方面辩称,嘀嘀打车是将“嘀嘀”和“打车”四个字和图形复合使用的,并不对杭州妙影所持有的“嘀嘀”商标构成侵权。
  据悉,2014年4月,小桔科技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的“滴滴打车”的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已经通过初审并予以公告。
  小桔科技方面说,嘀嘀打车业务与杭州妙影的商标存在视觉和呼叫上的显著差异,并且他们从事的是汽车载客的信息和中介服务,而非软件授权使用业务。被告认为,嘀嘀打车与原告商标所属类别不构成相似,“嘀嘀打车一直是和小桔科技的名称在一起使用,也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告还当庭指出,杭州妙影起诉前,曾多次联系他们要求对“嘀嘀”商标的使用进行高额对价,遭拒后才发起诉讼,“原告伪造多份证据,发起的是恶意诉讼”。
  昨天,杭州中院在其官方微博“杭法观微”上对此案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目前,案子还在进一步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