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做好土地文章 推动乡村旅游

12.12.2018  19:31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湖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共同下发《关于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相关用地保障举措,更好服务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意见》明确,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规划空间保障。对符合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中规划预留指标使用条件的旅游项目,可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予以落实;当年规划修改执行率已达80%以上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每年规划调整的次数。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等利用低丘缓坡资源的“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可以申请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方案。通过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积极保障农旅、文旅等旅游项目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空间需求,允许在实际拆旧产生的建新指标中,提留20%用于动态调补村庄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意见》要求,加强乡村旅游发展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对符合县区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的乡村旅游项目,各县区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应积极统筹上级下达的奖励、挂钩指标,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保障各类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对规划范围内总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优先申报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奖励指标。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力度,促进土地要素合理配置,构建乡村旅游用地保障主渠道。

  为规范乡村旅游发展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意见》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中,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观光栈道、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等按照原地类管理的类型、面积进行了规定。同时,考虑实际需求,在年度特定旅游季节内,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土壤耕作层、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允许农用地临时用于公共停车,以满足游客峰值时期停车需求;对乡村旅游所涉景区道路符合林业生产道路或农村道路建设标准的,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可以作为生态保留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

  同时,《意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闲置房屋发展民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进行了规定,并要求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一并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用于乡村旅游建设项目。

  此外,《意见》要求加强旅游发展用地监管,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2018年12月12日《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