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仅湖南宁夏两省份政法书记兼任公安厅长

24.10.2014  18:03

  十八届四中全会23日在北京闭幕,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梳理十八大以来的重要节点,“依法治国”贯穿其中。理顺机构关系、职能关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十八大以后,由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的情况越来越少,专家认为,这十分有助于理清公检法司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据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资料显示,十八大前的地方换届中,多数省份的公安厅(局)长,不再由省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转而由省政府领导兼任。十八大之后,这一趋势更为明显,除个别省份外,各省级政法委书记均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

  目前,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现任公安厅局长中,只有北京、浙江、湖南和宁夏4地公安厅局长由党委常委兼任,其中,由政法委书记兼任的只有湖南孙建国、宁夏王雁飞,其余大都由省政府领导(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等)兼任。

  31位政法委书记中,1954年出生的有4位,他们是天津散襄军(1954年6月)、福建苏增添(1954年3月)、四川刘玉顺(1954年7月)、陕西安东(1954年11月),前2位已在今年1月的地方两会上当选省级人大副主任。海南毛超峰(1965年12月)、西藏邓小刚(1967年8月)为“65”后政法委书记。

  统计显示,内蒙古、浙江、广东、西藏4地政法委书记一职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贵州政法委书记秦如培还担任副省长,西藏政法委书记邓小刚还担任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