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补偿费不到位不得强征房屋

20.07.2015  13:19

  昨从省住建厅获悉,《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不得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前,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前,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如有违反,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