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游乐场摔伤事件屡次发生 游乐场应不应该担负主要责任?

12.11.2014  18:07


  2岁多的女童在游乐园内严重摔伤,是家长对孩子的监护不力?还是游乐园没尽安全保障义务?最终谁应该担负主要责任?此事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当日,冯女士带女儿到我市泡泡堂儿童游乐城游玩,在儿童游玩场所内孩子不慎撞到了游玩设施围栏,致使其上唇系带断裂、下唇磕穿,住院治疗二十来天。后冯女士向市场监管局安阳所投诉,认为泡泡堂儿童游乐城没有在护栏的边角上包裹海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致造成其人身安全遭受损害的后果,要求泡泡堂儿童游乐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游乐城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孩子受伤并不是游乐城对其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孩子的家长对孩子负有监护不力责任,所以孩子出意外父母应该承担一半责任。
  无独有偶,近日,一位潘女士也带女儿在我市泡泡堂游玩时,孩子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耳朵损伤。潘女士认为这是游乐场的设施安全存在问题,该游乐场则认为这是意外,与场内设施并无关系,则迟迟没有给予解决方法,潘女士无奈向市场监管局安阳所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 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游乐场在营业之前理应先行检查游玩设施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冯女士孩子的受伤是因场内设备棱角没有用软包包好导致,而潘女士孩子受伤也同样是设施问题。可见该游乐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的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冯女士和潘女士两位孩子产生的损失,游乐场应当予以赔偿。
  最后经调解,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让游乐场分别与冯女士和潘女士达成和解协议。由游乐场一次性赔偿冯女士45000元,潘女士8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也温馨提醒广大家长,带小孩在游乐场游玩时,应熟悉游乐场周边环境,查看各处警示提示标志,帮助孩子规避消费风险,避免造成人身伤害。若一旦出现人身伤害,应在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要求经营者派人陪同前往治疗,协商解决医疗费用等事宜。另外,消费者要保留好消费、治疗及赔付的所有票据证明,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