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赌资过万亿 温州超级赌案开庭生变审讯证据有争议

09.12.2014  10:09

    浙江在线杭州12月8日讯(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编辑/沈正玺 通讯员/龙轩) 今年4月,温州龙湾警方破获一起全国罕见的特大网络赌博案。据警方通报,该案的22名犯罪嫌疑人在9年内非法获利6.89亿元,而该案的涉案赌资,更曾被传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

   原本的开庭审理变成庭前会议

  原本今天是这起案件开庭审理的日子,可是,在温州龙湾人民法院开庭不久,其中一名被告人提出未申请到法律援助,希望法庭能指定一名辩护人为其辩护;另外,庭上有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案件中侦查机关在监视居住程序上存在问题,审讯中或涉非法审讯等问题,向法庭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些诉求被法院采纳,于是,上午的庭审临时变成了庭前会议。

  今年4月1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局破获一起骇人听闻的网络赌博案。

  发布会上,警方称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22名,查清该团伙非法获利6.89亿元人民币,涉及全国十余个省、市和2437万网络注册用户。

  警方称,犯罪嫌疑人杨某(男,温州鹿城人,44岁)等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成立“浙江凯联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旗下game456棋牌平台,以棋牌游戏为幌子开设赌场。

  参赌人员通过到这个网络平台下载客户端,安装之后登录这个平台进行赌博。平台提供双扣、牛牛、梭哈、麻将、二张等多款市面上流行的棋牌方式供参赌人员赌博,通过网站上的虚拟币输赢体现输赢。

  而犯罪团伙则通过网站或直接向银子商出售虚拟币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筹码进行赌博,同时又通过平台进行虚拟币回收。通过这个方式,该团伙每天“收益”颇丰,最高时有一天获利100余万元的记录。

  至于网上曾传出该案的赌资超过1万亿元,警方表示,官方从未发布过1万亿这个数据,但涉案金额肯定在几百亿之上。

   律师:被告在侦查阶段或遭非法审讯

   公诉人予以否认

  今天上午,该案在温州龙湾区法院开庭审理。

  因为案件关注度很高,该案的几名主要被告人,聘请的都是省内顶级律师,律师团接近30人。

  不过案件开始后,其中一名被告人张某却突然提出自己未申请到法律援助,希望法庭能指定一名辩护人为其辩护。

  之后,庭上有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该案在侦查阶段监视居住程序错误、可能存在非法审讯的情况,希望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龙湾法院的合议庭经过评议后作出决定,该案转入庭前会议程序,庭后为被告人张某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在庭前会议中,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在办案时曾将其中多名被告进行监视居住,而根据现行法律,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一个特殊条件,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固定居所和住所;但该案被执行监视居住的几名被告,在温州市区有固定住所,所以这个监视居住的程序存在问题。

  另外,这名辩护人还提出,据被告人所称,在案件审讯过程中,侦查机关并没有按照要求保证被告人正常的休息和睡眠时间,审讯场所一直在一个椅子上,没有按法律规定提供休息用的床等工具,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小时。

  辩护人认为,在长达两周的时间内,被告人一直在这样的环境下被审讯,存在着疲劳审讯甚至是刑讯逼供的可能,所以,侦查机关所取得的部分证据有可能是非法证据。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该案的公诉人也发表了相对应的意见——公诉人认为,法律规定监视居住需满足的“无固定住所”,既可以是市,也可以是县、区,而几名被告在龙湾区内并没有住所,所以侦查机关所采取监视居住的程序没有问题。

  而公诉机关认为,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所取得的是非法证据这一观点证据不足。公诉人称,非法证据严格意义上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即便辩护人提到的审讯情况存在,这也不是非法证据,因为这种审讯方式并不是刑讯逼供。

  据悉,庭前会议持续了近一天的时间,该案具体开庭时间待合议庭对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确定后再另行决定,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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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名词解释: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据悉,佘祥林案件出现后,最高法院起草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由于当时对此问题未达成共识,文件没有出台。赵作海案件后,引发全社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关注。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吸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供述证据的范围。

   法律名词解释: 庭前会议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规定: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规定: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