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立人集团非法吸存案宣判 董事长董顺生一审获刑10年

06.01.2015  12:38

  通讯员 唐克龙 供图

   #!diantou!#(钱江晚报通讯员 温萱 见习记者 汪子芳 驻温州记者 王益敏) 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立人集团董顺生等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本报2014年5月28日A8版曾详细报道初审情况)。这起涉案资金50亿元、牵涉6000多人的案件,终于落下了一审帷幕。

  1998年,董顺生、章晓晓等6名股东合资成立民办育才高中。2003年,他们在育才高中的基础上创立了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注册资本为3.2亿元,并发展出旗下36家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在江苏、内蒙古、贵州、河北等地,经营范围涉及教育、房地产、矿业、餐饮等。

  从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集团在董顺生等人的操控下,以投资办学和在外投资项目等名义筹集资金,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创办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高中等9个融资平台。又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等5个融资平台,并以上述14个平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立人集团的债权人涉及面较广,除了遍布泰顺县各乡镇,温州苍南以及福建的福鼎、寿宁等地都有人借钱给立人集团。

  到2011年11月30日,立人集团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约49.9亿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约28.2亿元。

  法院还认定,立人集团于2011年10月31日后进行的企业资产重组,是对部分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顺生、夏尉兰等7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一审宣判:原立人集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董顺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梅菊、夏克定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