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推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制 推进解决执行难

22.04.2017  21:04

  中新浙江网4月21日电 (见习记者 王刚 通讯员 温萱)百姓打官司,为防止对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往往在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由于申请财产保全担保门槛较高等,使得民事诉讼保全“成本高昂”,最终导致“执行难”。21日,记者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印发了《关于财产保全案件责任保险担保适用办法》,这意味着温州法院将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完善法院诉讼保全担保模式,为申请人保全担保拓宽渠道,保障财产诉讼过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前,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温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期货交易发生纠纷,施某某起诉要求两名被告赔偿损失476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温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温州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某银行账户款项,保全金额以300万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或一定比例的担保。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人第三人提供金钱担保的,一般按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20%交纳保证金;提供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应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50%。

  而该案中,原告施某某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函载明的责任限额为300万元,保险费金额为4500元,费率仅为千分之1.5。

  温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对被告温州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财产予以冻结。原告施某某以较低的诉讼成本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

  “相比金钱担保、实物担保等传统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偿付能力强、信誉度高,手续便捷,成本低等优点。”温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筱海介绍称,该制度的推出,对于保全申请人而言,可以较低的诉讼成本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对于债务人而言,如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可得到便捷合理的补偿;对于法院而言,财产保全率得以提升,有效促进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实现三方共赢。

  另据了解,温州两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均专门设立财产保全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接收材料,通过引导和鼓励案件当事人积极有效地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完) 【刘芬】来源:中新浙江网